一、具有废旧物资回收功能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宿舍。
二、废旧物资回收站内作分拣、储存的建筑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
三、废旧物资回收站内的分拣和储存应分开设置,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;当储存回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甲、乙类危险品的容器或装置时,仓库应独立设置,耐火等级应为一、二级。储存回收的丙类及丁、戊类的物品时,一、二级建筑的仓库面积不应大于600m2,三级建筑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。
四、废旧物资回收站内如设置照明设施或其它电器设备时,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;仓库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,严禁使用碘钨灯、和带镇流器的照明灯具;配电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并设于仓库外。
五、露天存放物品应分类、分堆、分组和分垛,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;仓库内物品的堆放应满足以下要求:
1、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。
2、垛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m,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0.5m,垛与梁、柱的间距不小于0.3m,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。
3、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,其垂直下方与堆垛的水平间距不小于0.5m。
六、废旧物资回收站的分拣、储存区域内严禁进行切割等明火作业,当必须明火作业时应在室外进行且与可燃堆垛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m,动火现场应配备看护人员和灭火器材。